1.
租金及按金須於租用日期首日或之前繳付,並不得作任何扣減。
2.
按金需於簽署此協議時同時支付予本公司,所繳交之按金不可以作為抵銷借用費之用途。
上述按金於借用期完結後六十日內,本公司將發出支票,不計算任何利息。客戶必須於半年內領取本公司發出的該按金支票及將支票兌現
;
否則逾期半年之按金將報銷,日後不再獲退還,作為賠償本公司行政上的損失。
3.
在不傷害其他條款之合法權利下,客戶如離開香港一個月以上,應在離境前安排繳付帳項或延續或終止客戶與本公司之儲物協議。
4.如客戶已經身故, 儲物費用及一切有關費用亦須繼續繳交,
直至本公司被通知終止儲物安排為止(合法渠道)。